Newspaper Column-个税改革+ CRS =?个税引入反避税规则的思考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除了首次亮相的新个人所得项目体系和新综合扣除机制等各项变革,我们尤其关注在修订后的个税法第八条新增加的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等反避税规则,盔然目00还未有相关实施细则出台,但正值中国承诺进行首批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时间节点,以及CRS内地与香港就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于2018年9月6日正式生效,我们将在本文中分享我们的观察。
为什么要以香港为例?
根据我们的观察,香港凭借其便利的地理位置和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吸引了一批内地高净值人群去香港发展,包括个人账户的开立,离岸公司账户的开立,海外公司架构的搭建等。这些境外经济活动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个人纳税申报,特别是在新旧个税法下,内地个税纳税申报义务有什么异同,又与CRS信息交换要求是怎样的关系?
举个例子: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个人A通过BVI壳公司进行海外投资。该BVI公司在香港的银行ㄚ和美国的银行Z分别开立了离岸账户,收取海外投资收益。
根据CRS的要求,香港银行Y会要求BVI公司提供BVI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然后同时要求BVI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分别填写咱我证明表格-实体”和咱我证明表格-控权人,并根据收集的实际控制人税务居民身份信息,做账户信息交换之用。因此,个人A作为BVI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银行ㄚ将会按照其中国税务居民的身份,将信息交换回内地税务机关。
同时,由于美国并未加入CRS,因此美国银行Z不会主动将相关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从税务角度来看,在修订前的个税框架下,只要BVI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未分配至个人A,则个人A无需就留存在BVI公司的收益在中国进行个税纳税申报。但是根据新个税法,一旦中国税务机关判定该BVI公司是第八条中的受控(个人外国企业,就可能将BVI公司已归集但未进行分配的投资收益视同个人A已取得的利润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个人A有可能需要按照新个税法的要求,就2019年1月1日以后留存在BVI公司的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在次年的3月至6月期间完成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附件一总结了上述个人A持有的香港账户和美国账户的CRS要求和个税申报要求。从示例中可见,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确定CRS适用性并进行涉税信息交换的重要前提。新个税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183天”作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已经或者计划转换国籍身份但仍长期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停留的个人来说影响很大,需要提前规划。
CRS的涉税信息交换依赖于各国税法对于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但本身并不改变或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合规要求。相反是提升了各国税务机关对于个人境外资产信息掌控的力度。CRS的落地实施恰逢中国新个税法引入的反避税条款,从征管角度来看,为内地税务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助力在个税领域的反避税工作。
资产转移陷阱多
我们注意到,为达到规避CRS的目的,一些个人考虑将资产转移至美国或其他暂未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
以美国为例,如果个人一旦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会面临全球收入在美征税,而且美国对税务合规性有更复杂更严格的要求,其中不仅涉及所得税,还有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目;案》,即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更需要面临《海外账户纳税法称FATCA)的管辖。
根据FATCA的要求,美国税务居民需要将海外金融账户如银行账户,投资账户证券账户,信托和保险等金融账户向美国税务局进行强制披露。与此同时,包括中国在内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需要在美国国税局注册涉税信息申报号码,并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
作为CRS的前身,FATCA是反避税的先驱。美国司法部的公开消息FATCA是反避显示,美国FATCA法案实施以来首个反洗钱,反避税刑事犯罪指控于2018年9月11日在纽约布鲁克林东区联邦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多个外国金融机构和投资顾问机构协助美国纳税人在海外逃避税面临刑责。
考虑到以上种种,如果盲目的或缺少事前规划而将公司架构或资产划入美国的税网,以达到规避CRS的目的,有时候可能会适得其反。
注意要点
涉税信息透明化的不断增强是国际税务发展的趋势,个人在安排跨境的资产配置时会面临复杂多变的全球税收风险。比如,持有境外资产的方式及途径的不同(比如通过构建涉及美国的公司实体架构或特殊目的架构等)可能导致税务风险增加和未来税务成本的不确定性。个人身份的变化(比如是否持有海外永居身份,改变国籍的时间点等),或者同时被视为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时,居民身份的判定则更加复杂,不仅涉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还可能涉及税收协定的运用,需要专业人士通过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和国籍等判定其税收居民身份。
因此,个人在搭建境外安排或实时审视现有安排时,需要对与境外资产及其相关的所得来源和组成,个人的身份(包括居民身份和公民身份)等进行深度剖析,才能准确识别关键风险点,评估税务风险,进而合理的提高税收有效性。
站在个人角度,我们建议适度追求税收中性理性看待财富配置。而非冒着税务风险一味追求财富增值,避免在传承财富的同时,也传递了未来的税务风险。
Source:
https://www.pwccn.com/zh/china-tax-news/2018q3/chinatax-news-sep2018-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