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和利潤轉移的疑問
全球為解決逃避稅問題和利潤轉移問題,在2016年多國承諾參與經合組織(OECD)定立了明確的規則及策略以解決避稅、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問題。香港近月亦通過了BEPS及轉讓定價條例,除了引進移轉定價基本原則之外,條例亦提出強制性的轉讓定價同期文檔要求,採用OECD建議的三層文檔結構,包括總體檔案、分部檔案及國別報告。香港企業須就從2018年4月1日及以後開始的財務年度預備,並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完成有關檔案。
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適用於所有香港納稅人,但有兩類豁免條文包括:1. 按公司規模的豁免,如年度總收入不超過4億港幣、資產總值不超過3億港幣、平均員工不多於100人,符合以上其中兩項的納稅人,不須準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2. 按關聯交易規模的豁免,若在相關會計期間內,其中一類關聯方交易款額低於建議門檻,企業不須就該類交易準備分部檔案,包括資產轉讓(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除外)低於2.2億港幣、金融資產交易低於1.1億港幣、無形資產轉讓低於1.1億港幣,以及其他交易(例如服務交易和特許權使用費交易)低於4,400萬港幣。
另外,符合條件的特定本地交易將獲得豁免,亦即企業不需要就與關聯方之間的本地交易準備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
假若集團每年收入總額達 7.5 億歐羅(即約68億港元)或以上的香港企業將須要提交國別報告。由於在新條例中部分規定的解讀和實際應用仍存在不確定性,各界都期待稅務局盡快發布新指引和修訂現有的指引,能給予更清楚的說明及細節。企業集團應當密切關注後續發展,詳細評估新條例於企業影響。
〖頭條日報-創富連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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