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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公司稅報表的責任

簽署公司稅報表的責任

上期講述金融工具的稅務準則,今期與讀者分享報稅表的責任。根據香港稅務條例任何人被發現漏報行為,稅局可發通知要求向納稅人徵收補加稅。引申簽署利得稅報稅表的代表人,需否為稅局對公司的處罰承擔責任? 有一稅務個案,董事為公司申報及簽署利得稅報稅表,公司其後被稅局實地審核及調查後評定關聯公司間的服務費用不獲扣除,需追收附加稅款。但公司並未付清相關的附加利得稅,最後在稅局呈情下公司被法院強制清盤。但該公司的資產早已抵押予母公司,剩餘資產不足抵債,因此稅局無法追討欠稅。稅局後來轉以《稅務條例》82A條,針對簽署利得稅報稅表的公司董事。稅局辯稱理由是董事簽署確認報稅表及代表公司提交稅表,他對應評稅利潤作出不正確陳述,因此根據稅務條例,董事須承擔法律責任。 上訴委員會不但駁回該名董事的反對,還提高罰款額。該董事為裁決作出上訴,原訟法庭考慮的三項關鍵問題包括︰ (一)簽署公司報稅表的董事是否代公司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以至他須向稅局對公司的處罰負上責任;(二)評稅上的判決是否意味着這是不正確填報的報稅表;(三)稅局可向簽署人士徵收補加稅。 鑑於原訟法庭的法官認為《稅務條例》第82A條並無規定代公司報稅的董事、經理或書記,須對公司可能面對稅局的處罰負上責任,該董事最終上訴得直。稅局按第51條向公司徵稅,簽署報稅文件的應被視為公司一方,而非任何一位董事,故稅局不能以此條文向個別董事追稅。 但稅局已就裁決再次申請上訴,有待上訴法庭的最終審訊裁決去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 〖頭條日報-創富連城專欄〗 文章連結: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921/20190509/76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