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文章-避免跌入内地逃税指控
早前筆者分享過中國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國家稅務局亦於10月中旬推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管理辦法》,要求非居民納稅人在內地獲得薪酬、服務收入、營業利潤、董事費用、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需主動向稅局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可保留申報收入文件和扣稅憑證作為稅務機關後續審查,新條例由以往的「備案製」改為「備查制」,納稅人需自行判斷、申報可扣稅額度,因為雙方稅務協定下所享受的稅務優惠條款。倘若後續發現申報出現不完整或與提交資料有所出入而導致少交或未有申報稅項和正確繳納稅款,或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稅務機關可能依法向非居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追加罰金。
以下三類人士須留意出台的條例;第一類是個人在內地有收取以上提及的收入,並認定為稅務居民身份時,須依法申報並繳納稅款。第二類是被派往內地工作的人,在內地逗留未超過183日或在六年間離開中國內地超過30天,不管他們的收入或薪酬是否由國內公司或境外公司支付,為證明能享受雙邊稅務協定或其他大灣區稅務優惠,這類人士應保留收合同憑證、費用報銷單據和出入境記錄以核實會否享有相應稅務政策優惠;第三類人士是偶爾到內地出差或派駐於內地分公司作短期工作的人,在內地逗留少於90天,按照稅務協定,以往他們不需要申報任何稅務狀況。就這次新條例出台,對上述人士是否需要向稅務局申報稅務狀況未有明確規定,但筆者建議應保留香港發薪紀錄、僱傭合同、出入境紀錄以備日後查閱能及時提供,以享有稅務協定下的優惠。被派駐當地的港人亦可向當地稅務機關諮詢,以確定個別情況去申報稅務狀況以符合條例中備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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