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創富連城——加強上市公司企業管治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一直致力為企業提供一個規範、透明、高效的運作平台,所以聯交就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章節作出重大修訂,於2019年1月1日起,將針對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有更嚴謹規範。
以往獨董可接受多間公司任命並無限制,但由元旦起,每人限制董事在超過六間上市公司任職,如果超過的,上市公司需要解釋其是否有足夠時間分配和精力恰當履行。
以往獨董如果涉及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並沒有明確要求的,現在須經過一年「禁止期」後,才可以接受這個位置任命。另一方面,新規定涵蓋其直系家屬在上市公司中的有關利益,披露獨董及家屬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職務的詳細情況,今後若其關聯人士有參與當中業務,其獨立性將會考慮是否適合出任。個人曾經參與上市公司的服務團隊,或是公司外部審計師的合夥人,兩年內都不能出任公司董事。
條例規定每位獨董需要在股東大會函件上披露其技能、專業知識及不同背景及資格,並於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其政策,否則就是違反上市條例。新政策可協助香港上市公司董事會提高公司治理能力,保障小股東利益,也明確獨立董事監管上市公司要求。其實這並不是新事物,聯交所期望引入新制度,吸引不同公司在港上市,同時努力維護市場公平及秩序,保護投資者和其他持份者利益。
〖頭條日報-創富連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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