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税局修订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指引 (芒果动听财经台)
9号公告要求
参照9号公告第3条规定及考虑到一般香港中小企的架构,如果香港控股公司从内地取得股息,香港控股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控股公司100%股份的股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该香港控股公司便可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股东为香港税务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股东虽不为香港税务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9号公告第2条的规定,指该人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以及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部分香港控股公司可能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有机会要考虑上层控股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因此如何判断「受益所有人」身份会是关键问题。
受益所有人条件
根据9号公告内容,就股息而言,下列因素不利香港控股公司(或者其上层控股公司,如适用)「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香港控股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香港控股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香港股东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香港股东公司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香港控股公司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受益所有人」身份一直都是跨国企业特别关注的税务议题,加上近日香港税务局将9号公告的内容正式纳入审批税务居民身份证考虑因素之中,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及企业宜适时寻求专业人士意见,以便处理两地的税务要求,避免引起税务风险。
Ref: 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