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行公司迁册制度建议的公众咨询
为响应财政司司长在 2023 年 2 月的《2023/24 年度香港财政预算案》中的公布,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FSTB) 已于2023 年 3 月 31 日就在香港推行公司迁册制度的建议征询意见。
立法建议重点如下:
立法建议重点如下:
- 政府建议修订 《公司条例》 ( 第 622 章 ) , 以引入向内迁册制度。根据《公司条例》, 可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共分五类 , 即 ( a)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 b)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 ( c)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 ( d)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以 及 ( e)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拟议制度会适用于 上述五类公司或在公司原来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相类似类型 。
- 确保在迁址完成后,公司将保留其身份,即在此过程中不会形成新的法人实体;确保公司在顺利完成迁册程序后得以保留其身分,即不会在迁册过程中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迁册来港的公司会与其他在香港成立的同类型公司一样,拥有相同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并须如其他公司般遵从《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为使香港的拟议制度可尽量涵盖不同类型和架构的公司,申请迁移的公司无需进行经济实质测试;
- 迁册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产、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至相关合约和法律程序造成影响。迁册程序也不应影响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以免迁册程序被用作逃税等目的。
- 将对《税务条例》作出必要的相应修订 ,以订明经迁册公司的税务责任,并赋权税务局处理过渡性税务事宜,例如适当扣减营业存货、坏帐、金融资产的减值亏损、折旧等项目,把这些在迁册前或已有的项目计入迁册后的评税;
- 公司注册处处长负责管理和审批公司迁册申请个案。同时考虑诚信、成员和债权人保护以及偿付能力等因素,以确保迁册来港的公司信誉良好,不会损害香港营商环境的稳健性。
公众咨询将于2023 年 5 月 31 日结束。 立法会将会根据咨询的响应在2023/2024年审议提交相关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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