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報告
持牌法團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SFC提交經審計賬目及其他文件(包括審計披露文件、業務及風險管理問卷BRMQ、以及財務資源申報表FRR),法源見《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156(1)條;SFC並容許在期限內先提交掃描本以保留時效(原件其後補交)。如停止所有受規管活動,則須在終止日起4個月內就截至終止日的期間同樣提交。
BRMQ採電子表格經WINGS提交,SFC每年會更新版本與填報重點(例如經營模式、風險控制、管治與集團支持等),一般與年度審計包同限期。審計師亦需於年結後4個月內向SFC遞交Audit Questionnaire。
除上述外,持牌法團與個別持牌人員還須每年提交牌照周年申報(非財務報表,屬發牌資料年審),於牌照周年後1個月內經WINGS-LIC遞交,逾期或招致處分風險。
合規運營層面,持牌法團需確保記錄保存與營運地點符合SFC要求:規管記錄應保存在經SFC批准的香港營業地點;《保存記錄規則》(Cap.571O)對會計、交易與客戶紀錄的類型與年期有具體規範。
財務資源申報表(“FRR”)
根據《證券及期貨(財務資源)規則》(FRR,Cap.571N)第56條,一般持牌法團須每月向SFC提交通用的財務資源申報表;惟僅獲准從事RA 4/5/6/9/10且受「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發牌條件限制者,可改為每半年(通常6月及12月期末)提交。申報內容涵蓋十二份表格(包括流動資本與所需流動資本計算等),月報毋須再另交半年度一套。
提交方式與表格版本:SFC指定使用電子表格(XLSM巨集格式)上載;2025年7月1日起新版財務回報表生效(政府憲報公告G.N.2662)。負責簽署者須使用數碼證書完成電子簽署。
監管重點與即時通報:一旦出現所需流動資本(RLC)赤字或流動資本低於門檻,須依SFO及FRR規定盡快通知SFC,並於3週內提交事故報告,說明成因與補救措施;SFC在2024年發通函重申了監管期望與事故報告格式。合規工具上,核准次順位貸款與預批備用授信可用作監管資本管理安排之一,但須嚴格按FRR規定計入。
RA13(存管人)納入FRR:自2024/2025起,FRR已就RA13(SFC認可基金的存管人)作出修訂,涵蓋其排名負債、回報提交與資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