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協助辦理哪些證監會持牌法團?
我們為尋求在香港申領證監會第 1 類、第 4 類及第 9 類牌照的金融機構提供全面的發牌支援。我們的團隊負責處理整個申請流程——由申請前的策略規劃及文件準備,至提交申請、回應證監會查詢,以及領牌後的合規安排。憑藉超過 14 年的經驗及已處理逾 5,000 宗公司個案,我們清楚掌握證監會的審批要求。我們的團隊亦提供持續的監管支援,包括備案、續牌、政策更新及日常合規監察,讓您的持牌法團能夠在完全符合香港監管標準的情況下自信營運。
哪些機構需要在香港申請證監會牌照?
• 第1類(證券交易) — 適用於證券商及證券交易公司 •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適用於投資顧問公司 • 第9類(資產管理)— 適用於基金經理及資產管理公司 如果你的公司在香港或從香港進行證券交易、提供投資意見或為客戶管理資產,你都需要持有相應的證監會牌照。
資本要求取決於法團是否持有客戶資產。如法團不持有客戶資產(第9類資產管理最常見的設置),則無最低實繳股本要求,最低流動資金僅為10萬港元。如法團持有客戶資產,則最低實繳股本為500萬港元,最低流動資金為300萬港元。法團在整個持牌期間必須維持這些門檻。
證監會規定,每間持牌法團必須委任至少兩名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人須為全職執行董事。負責人員必須符合證監會關於能力、經驗及誠信的要求。
是的,海外公司可直接申請證監會牌照,但前提是必須先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為海外公司。根據《證監會發牌手冊》,要符合獲發全面法團牌照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是根據《公司條例》第 16 部在香港註冊的海外公司。
在香港,法律實體識別碼(LEI),通常稱為 LE Code,是證監會持牌法團在兩項主要監管制度下的強制性規定:場外衍生工具匯報及香港投資者識別制度(HKIDI)。
會。連城提供全面的獲牌後合規支援,包括 FRR 申報、年度合規審查、AML 監察與監管信件管理,可按月費或項目形式提供。
負責人員由證監會發牌,以監督受規管活動;執行董事則為董事會成員,負責業務營運。主要管理人員(MIC)為獲指定監督特定核心職能的高級管理人員。一名合資格人士可同時擔任上述三個角色;事實上,證監會一般預期執行董事及若干主要管理人員須獲批准為負責人員。